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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享径使用者须遵守相关条例及规例,包括但不限於第132BC章、第374章,以及《道路使用者守则》;遵从管理人员的指示,并遵守以下各点,以维持共享径安全有序运作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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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1 | 除单车、三轮车、滑板车、以人手推动的婴儿车及轮椅外,任何人不得在共享径上乘骑任何车辆。 |
| 2 | 除轮椅或婴儿车外,任何人不得在共享径外乘坐任何车辆。 |
| 3 | 在黑夜时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,在共享径上骑踏单车及三轮车须展示车头白灯、车尾红灯和在车尾装有红色反光体。 |
| 4 | 单车及三轮车须装配一个能就其驶近或出现而发出充分警报的钟。 |
| 5 | 单车及三轮车须配备有效且保持适当的工作运作的制动系统。 |
| 6 | 骑单车人士须小心骑踏单车,并谨慎及专注而且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。 |
| 7 | 骑单车人士须让路给行人。 |
| 8 | 任何人不得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骑踏单车。 |
| 9 | 骑单车人士不得运载任何其他人、任何动物或物件,而该动物或物件妨碍其视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单车或三轮车。 |
| 10 | 11岁以下儿童在共享径上骑踏单车或三轮车时,须由成年人陪同。 |
| 11 | 除超车时,骑单车人士须以单行前进。 |
| 要做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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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✓ | 单车使用者应时刻留意四周环境,保持警惕,让路予行人(尤其是儿童、长者和行动不便者)及动物 |
| ✓ | 如太多行人或动物在附近,有机会发生意外,应立即停止骑单车 |
| ✓ | 靠近指定边缘骑单车,并以稳定速度前进 |
| ✓ | 在夜间或能见度低时,单车车头必须亮白灯及车尾必须亮红灯 |
| ✓ | 顾及他人,只在有需要时响号 |
| 不要做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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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✗ | 单车使用者速度不要超过15km/h,以致当有小童或动物突然冲出时,未能立即停车 |
| ✗ | 不要将单车停留在共享径中央,阻塞共享径 |
| ✗ | 不要在共享径范围外踏单车 |
| ✗ | 不要载人,或被运载的物件阻挡视线,影响你的平衡或妨碍你控制单车 |
| ✗ | 不要戴上音量过大耳机或行车时使用流动装置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