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享徑使用者須遵守相關條例及規例,包括但不限於第132BC章、第374章,以及《道路使用者守則》;遵從管理人員的指示,並遵守以下各點,以維持共享徑安全有序運作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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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除單車、三輪車、滑板車、以人手推動的嬰兒車及輪椅外,任何人不得在共享徑上乘騎任何車輛。 |
2 | 除輪椅或嬰兒車外,任何人不得在共享徑外乘坐任何車輛。 |
3 | 在黑夜時間或能見度低的情況下,在共享徑上騎踏單車及三輪車須展示車頭白燈、車尾紅燈和在車尾裝有紅色反光體。 |
4 | 單車及三輪車須裝配一個能就其駛近或出現而發出充分警報的鐘。 |
5 | 單車及三輪車須配備有效且保持適當的工作運作的制動系統。 |
6 | 騎單車人士須小心騎踏單車,並謹慎及專注而且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。 |
7 | 騎單車人士須讓路給行人。 |
8 | 任何人不得在酒類或藥物影響下騎踏單車。 |
9 | 騎單車人士不得運載任何其他人、任何動物或物件,而該動物或物件妨礙其視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單車或三輪車。 |
10 | 11歲以下兒童在共享徑上騎踏單車或三輪車時,須由成年人陪同。 |
11 | 除超車時,騎單車人士須以單行前進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