共享径使用者须遵守相关条例及规例,包括但不限于第132BC章、第374章,以及《道路使用者守则》;遵从管理人员的指示,并遵守以下各点,以维持共享径安全有序运作。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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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| 除单车、三轮车、滑板车、以人手推动的婴儿车及轮椅外,任何人不得在共享径上乘骑任何车辆。 |
2 | 除轮椅或婴儿车外,任何人不得在共享径外乘坐任何车辆。 |
3 | 在黑夜时间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,在共享径上骑踏单车及三轮车须展示车头白灯、车尾红灯和在车尾装有红色反光体。 |
4 | 单车及三轮车须装配一个能就其驶近或出现而发出充分警报的钟。 |
5 | 单车及三轮车须配备有效且保持适当的工作运作的制动系统。 |
6 | 骑单车人士须小心骑踏单车,并谨慎及专注而且合理顾及其他使用该道路的人。 |
7 | 骑单车人士须让路给行人。 |
8 | 任何人不得在酒类或药物影响下骑踏单车。 |
9 | 骑单车人士不得运载任何其他人、任何动物或物件,而该动物或物件妨碍其视綫或阻止其完全控制其单车或三轮车。 |
10 | 11岁以下儿童在共享径上骑踏单车或三轮车时,须由成年人陪同。 |
11 | 除超车时,骑单车人士须以单行前进。 |